**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民初3330号
原告:***,男,***年3月3日,住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宇中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委托代理人:***,**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合力电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南路南侧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有限公司院内5号2-3层。
法定代表人:于铁林,董事长。
被告委托代理人:***,**邦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二道区新开大街277号222室。
法定代表人:*树新,经理。
原告****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北京市合力电信公司、第三人**省新新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90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鹏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隋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