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2民终2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78号2幢2单元902号。
法定代表人:周江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胜,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园,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馨元,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阮志平,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上诉人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阮志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在未查清***是否实际施工,也未查清其是否将质保金向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即支持***的诉讼请求,属基本事实认定不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2019)川3221民初9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51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秦 川
审判员 罗晓碧
审判员 胡晓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