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诉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3434民初104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4日出生。
被告: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政府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周江山,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属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 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浩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