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赣1102执1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678号2幢2单元9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61100799490310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被执行人:***,男,1971年0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等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Z××**的车辆,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查封,但因该车没有实际控制,本院暂无法处置。
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政兴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401,530.67元及利息,截止至今全部未执行。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二○二二年九月十九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