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24023号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冀孟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强,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晓宝。
原告河南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高速公路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一半,剩余53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任星怡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