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2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鸿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东阳山路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6867231X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余县海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排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309255538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赣州市鸿森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余县海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5月21日,大余县海中酒店以其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2019年6月6日,本院作出(2019)赣072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余县海中酒店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破产清算工作组已进驻该企业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723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