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善洲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能与四川善洲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4民初2358号
原告:***,男,194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善洲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公园大道4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舒波,男,汉族,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镇建设路2号。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子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与被告四川善洲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舒波、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能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四川善洲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注:此款已由**能预交,四川善洲环境治理服务有限公司直接向**能支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