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4执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2250。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4民初72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13742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过多,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到位案款后参与分配的方案,视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内容未违反强制性规定与损害第三人利益,但因和解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在执行和解约定的期限内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渝0114执59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殷贤宏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何洪颖
书 记 员 卢 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