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4执43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大道中段10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2140512250。
法定代表人:黄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4民初85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重庆黔江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涉案过多,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到位案款后参与分配的方案,视为达成执行和解,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渝0114执434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约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也可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殷贤宏
审判员  孙继毫
审判员  谭 兵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卢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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