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舟定调确字第4号

申请人***。

申请人唐丽。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浙江钱江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82号昌正大厦10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唐丽与申请人**、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唐丽与申请人**、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6日经舟山市定海区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各申请人确认因交通事故造成***、唐丽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807860元、丧葬费24186元、近亲属处理后事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92046元。

二、**自愿赔偿***、唐丽9万元,该笔赔偿款分两期履行,其中第一期5万元已于2015年10月16日前履行完毕,第二期4万元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汇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910199001696497,户名***)。

三、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赔偿***、唐丽20万元,该笔赔偿款于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汇入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账号6230910199001696497,户名***)。

四、浙L×××××一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理赔,由**自行解决;浙L×××××一方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理赔,由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解决。如保险理赔款与上述赔偿款存在差额,差额部分由**和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五、***、唐丽,**和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三方不得就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向对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

六、如因**的死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赔偿主张,相关责任由***、唐丽承担。

七、***、唐丽需配合**和浙江舟山百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保险理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