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903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391839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903行审0001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18的存款人民币14031.85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利斌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童 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