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航星航标工程有限公司、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72执14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航星航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沿江东路570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姜晶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沙蛟村。
法定代表人:陆跃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作出(2017)浙72执1433号冻结民事裁定,冻结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