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与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903民初3719号
原告: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于荣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民、***,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沙峧村。
法定代表人陆跃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海本蓬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