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

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6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沙蛟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利星行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舟山亚泰船舶修造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