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1637号
原告:商河县钱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许商街道办事处钱铺街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陈秀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发伟,山东润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孙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总经理。
原告商河县钱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受理后,原告商河县钱源建材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商河县钱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建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庞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