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徳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944号
原告:**徳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商河县殷巷镇商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青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商河县孙集镇。
法定代表人:王玉国。
原告**徳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徳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要求按撤诉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徳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徳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海霞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毕延凤
书 记 员 李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