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3777号
原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韩庙镇。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8元,减半收取计10504元,由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