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金国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925号 申请人: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安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商河县韩庙镇。 法定代表人:**,镇长。 申请人济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名下1753145.5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商河县韩庙镇人民政府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韩庙支行的存款1753145.5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