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23执917号
***、***、广西宁恒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宁恒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0年11月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宁恒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45×××85-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917.13元(其中,本金35000元,2018年8月22日至2020年11月3日利息4620元,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11月3日迟延履行金447.13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25元,申请执行费425元)。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即(2020)桂0123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