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21民初3474号

原告:***,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起凤镇华沟村荆夏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59170283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新疆众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园街191号16栋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06206441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八钢四管区。

原告原告***诉被告山东盛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众泰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