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2209号 申请人:上海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3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与庐山路路口往北两公里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担保,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9937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条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2993799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广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