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桥科技有限公司、***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3532号 申请人:盐城市***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MXKUG51,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南新村社区服务中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MA20WW9T7E,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庆安镇***3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路,男,1984年3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盐城市***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路、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许路、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盐城市***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