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29财保474号
申请人:**太,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县瞳里镇中***382号。
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街甲六号第四幢第十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05924426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太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35,559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太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435,559元或者查封其名下银行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