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3112号
原告:中租(潍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62-3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中租(潍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租(潍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租(潍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租(潍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492元,减半收取16746元,申请费5000元,由中租(潍坊)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