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3民初660号
原告:***,男,生于1973年2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农民。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线路工程施工第八标段项目部。住所地:陕西省商南县鹿城商务酒店隔壁一楼。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864720937U。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74年2月17日,回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系二被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线路工程施工第八标段项目部、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枣阳段线路工程施工第八标段项目部、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陶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