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5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佘逊,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的(2015)隆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