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524执12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
法定代表人佘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男,194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溆浦县。
本院在***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兵凡
审判员 刘顺松
审判员 邹军志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孟 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