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隆民二初字第142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西外街261号。
法定代表人佘逊。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