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与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5执恢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佘逊,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建材建筑工程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8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第二项向本院提交请求撤回恢复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湘05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志刚
审判员  肖志军
审判员  胡文彬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秋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