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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发布日期:2015-07-13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崇广民初字第0129号
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区长江路21-1号创源大厦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无锡市广南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谌俊宇,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无锡市崇安新城龙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80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高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祝翔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