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民终596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钦某,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汇人(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无锡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迈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钦某因与被上诉人无锡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3)苏0214民初9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钦某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钦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钦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钦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