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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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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882民初3236号******
原告: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栓,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阳市西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周三中,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崇义镇崇义村1号。******
第三人:***,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五街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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