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

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终18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紫陵镇赵寨村。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童,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沁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三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原审第三人:***,男,195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
上诉人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06月0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882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错误。通过一审三次开庭审理,第三人***到庭,已经查明原告与第三人没有债务关系,至于转让协议中所述原告所欠670万元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第三人根本没有拿出原告华菱和***欠款的事实凭据,那么既然债务不存在,第三人举证不能,为什么还要以物抵愤呢。必须搬出原告厂区,且留下设备。那么一审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二、一审查明了***是华菱厂股东,且占有51%的股份。那么华菱公司与第三人的协议,没有股东***签字,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在质押期间不能转让,即使转让也是无效。那么华菱公司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违犯了公司法强制性规定。另外,在保胜公司质押期间,华菱公司的股东大会中规定,在质押期间不准转让,况且转让时也没有告知保胜拘保公司。三、关于华菱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华菱公司在2007年6月6日租赁沁菱公司的厂房,沁菱公司租赁赵寨村的上地,租期为30年,尚有10年有效期。既然厂房、土地使用权都是沁菱的,转让也必须经沁菱公司同意,然而沁菱公司没有签字,也没盖章,居然产生了连环转租的荒唐事实。四、一审程序违法。一审上诉人申请法庭调取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经侦大队的询问笔录,而一审法庭不予调取。
沁阳市中和致达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而没有对实体进行审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因此上诉人的实体请求权利同样不能成立。由于上诉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既然一审法院没有对涉案的转让效率进行认定,要求另外进行审理解决,因此驳回上诉人的起诉而没有对实体进行审理,也无不当之处.因此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锦述称,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原告南门现被被告焊住,位于华菱公司东南角有两个冷却塔被被告拆除,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迁出原告场地并偿还原告所有的物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华菱公司系以物权保护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被告中和致达公司的答辩和第三人***和***的陈述,三者均认为根据原告华菱公司股东张栓、***与第三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原告华菱公司对诉争的场地、房屋及机器设备等均已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原、被告及第三人所争议的该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直接关系到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标的的物权。该份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牵涉到华菱公司、***与***之间的以物抵债效力问题,在***未参加本案诉讼情况下,不宜对各方所争议的转让协议的效力进行评价。原告华菱公司在未确认张栓、***与***签订的转让协议效力前,是否享有涉案标的的物权处于一种待定状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华菱公司直接以物权保护纠纷起诉被告中和致达公司,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沁阳市华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