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与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民初1862号之一
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宜兴市屺亭街道大塍村。
法定代表人:金亚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港前大道江苏虹港石化有限公司7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缪汉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通,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24日,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鑫泰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雒 强
审判员 薛 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赵和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