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松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4民初440号
原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6697190XR。
法定代表人:李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帮坤,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丰溪路28号十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77521314。
法定代表人:朱京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标、陈龙,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京宝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18.00元,由原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郎 拉 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银之磋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