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2民初3821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炯祥,合江县诚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06697190XR。

被告:***,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被告:***,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泸县。

责任人:李梦,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高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单

书 记 员 陈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