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金海洋安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2民初99号
申请人: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05808522X1。
法定代表人:刘增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勤顺,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北京市世纪(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金海洋安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创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25506116150。
法定代表人:丛君。
原告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金海洋安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孟建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海洋安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4883.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金海洋安道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4883.1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远立华
人民陪审员  吕 静
人民陪审员  胡传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凤琳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