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国土局与铁山市政公司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辽0212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收到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5年4月17日对大连铁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审批非法占地的行为,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19.87平方米的坑塘水面上建设的污水处理站(二层,建筑面积839.7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2.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5〕第04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