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9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犇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土产区27栋1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罗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犇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及其他民事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30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305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40317元(其中案款39820元、执行费497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国庆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九 日
书 记 员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