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04执19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王浩宁,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爱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常营支行的账户11×××01_60000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常营支行的账户11×××01_60000账户内的存款357411.7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0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秀才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