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雅遒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5执保399号
申请人:新疆雅遒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田远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罗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雅遒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峨影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南延线支行账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营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北路支行账号×××账户内存款10273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雅遒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雅遒百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峨影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南延线支行账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常营支行账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鲤鱼山北路支行账号×××账户内存款1027327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陆亮
二 ○ 二 一 年 三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