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三钢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执62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三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云0114民初5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三钢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66482.17元、诉讼费4645元,合计471127.17元,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2019年12月18日前支付300000元,于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每月15日前各支付20000元,于2020年9月15日前付剩余的11127.17元(诉讼费4645元含在该笔款项中),被告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如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前述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原告云南三钢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资金占用利息请求,且原告云南三钢商贸有限公司同意前述2019年12月18日的300000元到账后两个工作日内解除对被告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云0114民初5617号案件的财产保全;三、如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及被告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前述第一条约定按时足额付款的,则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还应当承担以全部未付货款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月息1.5%的标准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且原告云南三钢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自任意一笔款项未足额支付的次日起就全部剩余未支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之间因本案产生的民事纠纷待二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就此了结。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4月7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4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4月9日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中,被执行人经本院五项查询之后(银行、土地、工商、房产、车辆),查询下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但无可供执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我院已委托车辆所在地法院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信息,其余查询下来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电话记录),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执行函、约谈笔录等执行过程中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法官助理黄爽 书记员刘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