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5执异672号
本院在执行(2020)沪0115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领公司”)与被执行人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梅、李云松、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鸿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玖鸿公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对此亦有相同规定。本案中,系争账户开户行确认该账户性质为农民工代发工资专户,系争账户流水账也显示,账户所有资金支出均为支付“工资”,且从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来看,也可以印证汇入系争账户内的资金系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综合以上因素,基本可以认定系争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应用于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因其他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异议人要求解除对系争账户冻结的异议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原告银领公司与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梅、李云松、玖鸿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2507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截至2019年5月23日,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1,278万元、逾期违约金1,105,810元、未到期租金7,908,000元、留购价款100元,扣除保证金290万元后,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8,893,910元;二、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5月起至2020年7月期间,分15期归还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18,893,910元;三、如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的给付义务,则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还应向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以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的租金总额扣除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的支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计算);四、案件受理费148,719元,减半收取计74,359.50元,由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应于2019年5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银领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六、被告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邓玉梅、李云松、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调解协议第二项至第四项约定的被告奇台县通捷智慧农村饮水水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银领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沪0115执1638号。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机构于2020年2月26日对异议人名下系争账户予以轮候冻结。 另查明,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行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系争账户开设于2019年9月2日,账户性质为农民工代发工资专户。根据系争账户开设至今的明细账显示,所有发生的借方金额均标注摘要为“工资”,截止本院查封时,余额为XXXXXXX.54元。因该账户原第一顺位冻结已失效,现本案为第一顺位冻结。 再查明,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与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出具证明,表示:“根据奇治欠办(2019)2号文件(2019年12月17日)规定,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县财政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筹集资金133.7万元注入玖鸿公司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作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后期根据项目实际进度会陆续将农民工工资付至该专用账户。”奇台县城市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系争账户汇款128万元。
撤销本院(2020)沪0115执1638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设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奇台支行XXXXXXXX********0798账户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复议申请书递交本院,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晓春 审 判 员 盛爱琴 审 判 员 常新宜
法官助理 曹 琪 书 记 员 阚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