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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3执736号之一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5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嘉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21398.7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通捷智慧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工商银行、锦州银行、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北京银行的银行账号,轮候冻结其持有的奇台县通捷水务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并查封其名下自清洗旋流复合精密除沙器专利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云松名下位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房产,及其持有的通捷水务23250000股股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邓玉梅持有的“通捷水务”22200000股股票。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书面说明,申请暂不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对于本案查询到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申请人表示无需查封。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35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褚晓勇 审判员  才雪冬 审判员  魏志斌
书记员  原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