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执恢9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290号。
法定代表人:王浩宁,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1栋204单元1层5号。
法定代表人:罗娜。
关于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弥勒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云2504民初67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2228.7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原执案件(2020)云2504执1923号终结执行报结案处理。现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242228.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2021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甘肃大禹节水集团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恢复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12月20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9月16日、12月12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因有在先冻结信息,本院提起划拨反馈未成功。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川A3××**号长城牌汽车1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8月20日,本院分别到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及其他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注册地的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及到被执行人注册地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注册地营业,其名下在注册地无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42228.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微信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其未明确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明确表示同意,但经合议庭审查,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玖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尚红祥
审判员  孙应忠
审判员  汤朝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熊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