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1703执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X,男性,汉族,1977年5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被执行人:四川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6761507L。
法定代表人:雷远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1973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被执行人:江奎,男性,汉族,1980年4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四川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03民初2572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于2019年1月27日已按照本院生效判决履行了给付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703执1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余川
审判员吕健
审判员江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