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81民初1136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绍年,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源市河西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渡镇。
被告:***,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四川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楼15号,法定代表人:雷远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远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豪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9年5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四川豪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申请缓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游程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