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4执21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205724615,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66-1-1501。
法定代表人:吴天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曹骏,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芳,江苏曹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1833903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江南花园****。
法定代表人:卞晓勇。
关于江苏天威虎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虎公司)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创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5日作出的(2019)锡仲裁字第4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辰创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威虎公司支付工程款821151元、利息48975.13元,并支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82115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仲裁费16943元,由辰创公司承担15243元,由天威虎公司承担1700元。因辰创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天威虎公司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19744.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同年9月4日裁定无锡仲裁委员会(2019)锡仲裁字第446号裁决书进入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辰创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辰创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登记,无分支机构及对外投资。天威虎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与辰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辰创公司结欠天威虎公司工程款、利息等合计919744.57元。该款自2020年12月(含)起至2021年5月(含)止,每月月底前支付80000元,余款439744.57元于2021年6月底前付清。二、如辰创公司未按约履行,天威虎公司有权就辰创公司未支付部分的款额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天威虎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辰创公司的执行申请,且明确表示知晓撤回执行的法律后果,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程序处理。本案经执行,尚有919744.5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由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中,天威虎公司自愿与辰创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撤回对辰创公司的执行申请,系天威虎公司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终结执行后,申请人继续依法享有恢复执行的权利及其他法定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仲裁委员会(2019)锡仲裁字第446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和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向本院报告履行结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维和
审 判 员 方庆富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