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2288号
原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061833903Q,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新江南花园83号1202室。
法定代表人:卞晓勇,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桥阳,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加柱,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00MB1C85158J,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机场路与吴都路交界处(7号)。
负责人:周晓昌。
原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受理后,原告***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