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辰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9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林飞玉,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琪,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法定代表人:卞晓平,该公司总经理。
**与***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无锡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锡仲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2月1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梁溪区,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9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1)锡仲裁字第0365号裁决书]指定梁溪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朱 荩
审 判 员  姚震宇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殷晓春
书 记 员  郑 晓